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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哪些?

2024-06-06 0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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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机关调解,也可以由配偶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上述规定,法院评判离婚诉讼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

此外,对于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般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准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列举了14种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点具体看法

法(民事)条例[1989]第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的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性生活,且该疾病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无法建立,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疾病,婚后精神疾病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仍然与对方结婚,或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仍无法治愈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实施欺诈,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且无和解可能的。

6.包办婚姻、商业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尚未确立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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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以上,无和解可能的,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离婚,分居一年以上,双方仍未履行婚姻义务的。

8、一方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又没有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懒惰,有赌博等不良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

12、一方失踪满二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并经公告确认失踪的。

13、被对方虐待、抛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且对方不原谅的。

14、夫妻感情确实因其他原因破裂。

此外,《民法典》还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下列婚姻,应当撤销:(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根据事实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决定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官一般会从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进行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成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未婚男女在建立婚姻关系时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华、容貌为目的;是经过深思熟虑,还是在丧失贞操、怀孕等被迫情况下的结合。一般来说,如果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发生矛盾,也能和好如初。相反,如果婚前基础差,婚后很难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后也很难愈合。

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个时期不仅包括男女双方之间的感情,还包括对孩子和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尊重和爱护,互相关心和照顾;其次要看他们是否赡养和赡养父母,对家庭有责任感;最后要看他们是否共同抚养孩子,照顾子孙后代。此外,还需要对夫妻的生活方式、性格习惯、生活等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更好地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申请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是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盖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寻找离婚原因时,一定要辨真伪,找到真正的离婚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心中是否还有家庭观念,是否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是否保持正常的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共同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指夫妻双方是否还有和解的意愿和条件。虽然双方已经诉诸法庭,但只要找到双方矛盾的根源,对症下药,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帮助双方恢复感情,愈合裂痕,双方是可以和解的。如果一方没有和解的意思,用各种方法也无法使双方和解,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破裂

在离婚案件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法官的认定标准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实践中主要是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感情不合分居等证据。

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多种形式,主要有:

1、书面证据可以是保证书、悔过书、夫妻一方写给另一方的承诺书,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

2.实物证据,例如一方在婚姻之外为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

3、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物业管理等的证言,证明两人经常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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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视听资料,例如一方与婚姻之外的人在一起的亲密视频或夫妻之间的录音。

5、可能反映情感问题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等电子资料。

6.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7、调查记录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调查时所作的记录。例如,当配偶殴打你或对你下毒时,你报案后,警方会作出调查记录。

8、当事人的陈述,例如对感情问题的看法、对双方关系的态度等。

接下来我会重点收集那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证据。

01.重婚罪证据收集

一是通过跟踪、卧底调查等手段,查明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居住的地点。

第二,找到同居地周围的邻居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可以通过录音来获取证据。

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同居的照片或视频。注意不要进入对方住所或在住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四、请共同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到婚姻登记处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上述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如果证据不足,是否可以请警方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 作弊证据收集

重婚和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收集的,因为重婚和同居涉及的是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情况,要举证一段时间并不容易。我们不妨起诉出轨,这样也能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容易收集。

面对出轨,取证是一项技术活,如果抓到对方出轨,试图取证,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他人隐私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

那么,面对不忠行为,你该怎么做呢?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不忠的证据:

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共场所的亲密动作的视频或照片,如拥抱、接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进出酒店的相关收据及酒店入住记录。

2、检查对方手机,保留对方的暧昧聊天记录、短信。

3、其他证明:邻居、朋友的证明、小区物业或单位的证明。

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婚登记信息,或者非婚生子女相关信息。

5.配偶或者第三人亲自承认的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材料。

6.偷偷录下谈话,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

在婚姻中的各种重大过错中,家庭暴力是最没有教养、最没有修养、最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故意伤害等犯罪,如果手段残忍,造成严重伤害,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遭遇家庭暴力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以便留存书面证据,同时可以保留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孩子、邻居也可以提供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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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处理警情事件时制作的调查记录、调解记录等文书。

2.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3.家庭暴力发生时在场证人的证言。

04. 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的证据收集:

1. 遭受虐待或遗弃的家庭成员,其报警或讯问记录;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受伤报告、伤残鉴定书;

3.相关证人的证言。

05、收集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人的证据。

1.有关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2、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戒赌、戒毒等教育证明;

3.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4.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

其实,本案中,有相当多的证据可以证明男方有家暴、赌博等不良习惯,我们看看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吧。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大家关注,那就是“夫妻不和而分居”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此外,还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处“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为正常的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因素而被迫“分居”。

因此,在证明双方分居时,必须证明存在“感情不和”的事实。而且,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不应累计多次分居的时间。其实,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隐含要求——“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没有发生性生活。换言之,必须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没有发生性生活,不履行对彼此的婚姻义务”。如果双方分居但仍然“同住酒店”,一般很难认定是“感情不和而分居”。

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的证据一般包括:

1、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2.夫妻分居后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知悉双方分居情况的房东或邻居的证言;

4、双方的录音、聊天记录;

5. 同居者或合租者在分居期间的证明;

6.分居期间在境外取得的临时居留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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